在劳务分包纠纷中,举证责任主体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具体来说:
一、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
- 劳动者或用工单位:如果劳动者或用工单位提出主张,如劳务分包合同的存在、履行情况、工程价款支付等,那么他们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提供相关证据来支持其主张。
- 劳务分包单位:同样,如果劳务分包单位提出反驳或提出自己的主张,如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已支付工程价款等,那么他们也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提供相关证据来支持其主张。
二、特殊情况下的举证责任
- 证据由对方掌握:如果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对方掌握管理的,如用工单位掌握着劳务分包合同的原件、工程验收报告等,那么对方应当提供这些证据。如果对方不提供,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三、举证内容
在劳务分包纠纷中,可能需要举证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建筑工程承包书面合同;
- 开工日期、延期开工原因的证明材料;
- 工程价款支付方式、延期付款及其原因的证明材料;
- 材料供应方式;
- 工程质量鉴定结论;
- 峻工报告、延期峻工原因的证明材料;
- 峻工验收日期;
- 工程结算方式;
- 保修期内发包人通知承包人进行维修的范围、时间和承包人拒绝维修,发包人委托他人维修费用的证明材料;
- 违约方的主要违约事实,及应承担违约责任的证明材料。
综上所述,劳务分包的举证责任主体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确定的。在主张自己的权利或反驳对方的主张时,各方都应当积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如果证据由对方掌握,对方应当提供,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