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必须为职工缴纳公积金。这一要求是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来确定的。具体来说,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的第13条、第14条、以及第15条都明确规定了单位不论是办理缴存登记、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还是为在职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亦或是每月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都是单位“应当”办理的。“应当”在法律语境中即带有“必须”或“强制”的意味。
进一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0条还特别强调,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这意味着,单位有责任确保公积金的按时和足额缴纳。
同时,该条例也明确规定了单位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责任。例如,第37条规定,如果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将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如果逾期不办理,将面临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而第38条则规定,单位如果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同样会被责令限期缴存;如果逾期仍不缴存,甚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外,从深圳市的具体规定来看,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社会团体及其职工都应当按照该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这也进一步印证了公司必须为职工缴纳公积金的法定要求。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国家的法律法规层面,还是从地方的具体规定来看,公司都必须为职工缴纳公积金,这是单位法定的、强制的义务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