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如下: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解释与说明:
服务期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这意味着,如果劳动合同中包含了服务期的约定,且服务期尚未到期,那么劳动合同在期满时并不会自动终止,而是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
续延与约定:如果服务期尚未结束,劳动合同应当自动续延,以确保服务期的履行。但是,如果双方另有约定,例如约定在某种情况下可以提前解除服务期或劳动合同,那么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来执行。
法律效力:这一规定确保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服务期约定上的权益得到保障。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并约定了服务期,那么劳动者在服务期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不得随意离职。同样,用人单位也应当遵守约定,不得在服务期内无故解除劳动合同。
举例:
假设某公司与员工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了为期一年的服务期,用于员工接受公司的专项培训。如果劳动合同在三年后期满,但服务期还有半年才到期,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续延半年,直至服务期满。如果双方在此之前有另有约定,如提前解除服务期等,那么应当按照约定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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