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干部退休后兼职的规定,主要涉及到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布的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对这些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兼职的基本原则和限制
审批或备案:
- 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需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 确因工作需要,且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职务。
兼职期限与连任:
- 兼职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
- 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禁止情形:
- 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 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
二、兼职期间的行为规范
职责履行:
- 兼职期间要发挥好政治把关、经验指导、业务传授等方面的作用,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
禁止行为:
- 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
- 不得以社会团体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
- 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
薪酬与报酬:
- 兼职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
- 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三、审批程序与监督管理
审批流程:
- 中央管理的干部退(离)休后兼任社会团体职务,须由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审批并报中央组织部备案同意后方可兼职。
- 备案报告需提前30日报送,并包含社会团体的基本情况、领导干部原任职务及兼职理由等。
监督管理:
- 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干部本人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
- 对领取报酬或履行职责不当的,干部所在单位应责令其辞去社会团体职务。
四、其他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
-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退(离)休后,不得违规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
- 离职或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等营利性组织中兼职(任职)。
- 三年后或在限制范围之外的企业兼职(任职),需经批准,并实行任期制,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兼职年龄界限同样为70周岁。
特殊情况:
- 对于系专业技术人员的事业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如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退(离)休后,经组织批准,可以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的企业兼职,并按规定获取薪酬。
综上所述,企业干部退休后兼职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兼职行为的合规性,避免违规兼职带来的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