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拿钱不办事能否立案”的问题,这主要取决于具体的法律环境和案件事实。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法律背景
在刑法中,受贿罪通常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构成要件。然而,司法解释对这一要件做了扩张性解释,包括“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均属于“为他人谋取利益”。
二、只收钱没办成事的情况
明知有具体请托事项:
-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明知行贿人有具体请托事项,并收受了财物,即使最终没有为行贿人办成事,也可能构成受贿罪。
- 关键在于国家工作人员对请托事项的主观认识,而不仅仅是实际结果。
没有具体请托事项的“感情投资”:
- 如果没有具体请托事项,只是单纯的“感情投资”,原则上不属于受贿。
- 但如果后续发生了具体请托事项,则此前的“感情投资”也可能转化为受贿数额。
三、具体案例分析
以关某和钱某的案例为例:
- 钱某连续多年给关某送钱,最初没有具体请托事项,这可以被视为“感情投资”。
- 2016年,钱某提出具体请托事项,并送给关某10万元。此时,关某明知钱某有具体请托事项,并收受了财物,即使钱某的公司未中标,关某的行为也可能构成受贿罪。
- 2018年,关某退休后仍收受钱某财物,并利用原职务上的影响为钱某打招呼,虽然最终钱某仍未中标,但关某的行为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四、结论
因此,对于“拿钱不办事能否立案”的问题,关键在于:
- 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明知行贿人有具体请托事项;
- 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收受了财物;
- 以及这些行为是否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如果满足上述条件,即使国家工作人员没有为行贿人办成事,也可能构成受贿罪或相关犯罪,并可以立案调查。如果不满足条件,则可能不构成犯罪,但可能涉及违纪或其他法律问题。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