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控告申诉受理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控告受理范围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的控告:
- 认为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刑事案件中有违法行为的;
- 认为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情形的;
- 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有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情形之外的违法行为的;
- 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提出控告,对其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 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反映刑事案件判决、裁定执行和监狱、看守所等活动的控告:
- 认为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
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
二、申诉受理范围
不服人民检察院决定的申诉:
- 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
- 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
- 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
- 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处理决定的。
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
- 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
- 被害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
- 被告人及其家属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的。
其他申诉:
-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的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申诉;
- 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认为人民检察院有侵权行为的赔偿申请。
综上所述,检察院控告申诉受理范围广泛,涵盖了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多种违法行为、判决裁定执行中的违法行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不服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决定、判决、裁定的申诉等多个方面。如果您有相关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