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是国家强制要求缴纳的。这一要求源于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根据该条例的相关规定,无论是单位办理缴存登记、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还是为在职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以及每月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都是“应当”办理的。“应当”在法律上即具有“必须”或“强制”的含义。
具体来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都明确规定了单位的这些义务。同时,该条例第二十条还特别强调:“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这一规定进一步体现了公积金缴纳的强制性和严肃性。
此外,该条例还明确规定了单位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责任。如果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将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将面临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样,如果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也将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甚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公积金的缴纳是国家强制要求的,单位必须按时、足额为其在职职工缴纳公积金,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和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