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强制缴纳确实属于法律规定。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的明确规定,单位应当为在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以及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且每月应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这里的“应当”在法律上即具有“必须”或“强制”的含义。也就是说,为在职职工缴交公积金是单位法定的、强制的义务和责任。
进一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还特别强调,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对于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虽然经过一定程序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但这只是特殊情况下的特殊处理,并不改变公积金缴纳的强制性。
此外,该条例还明确规定了单位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责任。如果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将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将面临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样,如果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也将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甚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公积金的强制缴纳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单位必须履行这一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