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内容-韦海团律师|法行宝
2025-06-11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内容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以下是对该法条的详细解读:

  1. 立案材料的来源:

    • 报案:指有关单位或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发生而向公安司法机关揭露和报告的行为。
    • 控告: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揭发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实,并要求依法处理的行为。
    • 举报:指有关单位或个人将其发现的犯罪事实及犯罪嫌疑人向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告发,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行为。
    • 自首:指犯罪分子作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2. 立案的条件:

    • 必须存在犯罪事实。
    • 该犯罪事实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立案的程序:

    • 迅速审查:公安司法机关在收到相关材料后,应立即按照管辖范围进行审查。
    • 决定立案或不立案:经审查,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则应决定立案;若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则应作出不立案的决定。
    • 通知控告人:对于不立案的决定,应及时将原因通知控告人,确保其知情权。
  4. 控告人的权利:

    • 若控告人对不立案的决定不服,有权向相关机关申请复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条法律规定确保了司法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时的及时性和公正性,同时也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你在实际生活中遇到了相关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