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宋子明律师|法行宝
2025-06-11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的是行贿罪。以下是对该法条的详细解释:

一、行贿罪的定义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这里所规定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既包括谋取的利益是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也包括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如果行为人谋取的利益是正当的,迫于某种压力或屈于惯例不得已而为之的,则不构成行贿罪。

二、行贿罪的具体表现

  1. 直接给予财物: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直接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2. 经济往来中的行贿: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也以行贿论处。这里所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三、行贿罪的特殊情况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但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这里所规定的“被勒索”,是指被索要或者被敲诈勒索。“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是指行为人虽有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但最后没有获得该不正当利益,包括其获取的是合法利益,也包括根本未获得任何利益。

四、行贿罪的法律责任

犯行贿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将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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