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纪律处分决定由各级党组织中的纪律检查机关(纪委)或具有党纪处分权的党委、党组作出。具体来说:
中央纪委及地方各级纪委:负责监督执纪问责,对违反党纪的党员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分建议。例如,中央纪委可处理省部级以上干部的违纪案件;省级纪委负责厅级干部的调查。
党的基层委员会:如乡镇党委、企业党委等,对一般党员的轻微违纪行为可直接作出警告、严重警告等较轻处分。例如,某村党支部党员因工作失职,可由乡镇党委直接给予警告处分。
党组: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中设立的党组,可对管辖范围内的党员干部提出处分意见,报上级党委批准。例如,某部委党组发现下属单位党员违规经商,需上报中央纪委审批后实施处分。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形下的决定主体,如:
在作出处分决定时,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包括集体讨论决定、报批与备案等,确保处分决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同时,被处分党员也享有申诉的权利,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向上级纪委或党委提出申诉。
综上所述,党的纪律处分决定由各级党组织中的纪律检查机关或具有党纪处分权的党委、党组作出,具体权限和程序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执行。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