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是什么-邓晓霞律师|法行宝
2025-06-10 房产纠纷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第十七条规定如下:

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房屋所有人在接到危险房屋鉴定通知后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当房屋所有人不履行这些责任和义务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的措施。这样的规定旨在确保危险房屋得到及时和妥善的处理,从而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防止因房屋危险而造成的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