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停窝工损失的法律依据主要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具体来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八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根据这些条款,如果发包人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未按时提供施工条件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等损失。在主张这些损失时,承包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损失的发生以及损失的具体金额,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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