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第22条内容-李肖峰律师|法行宝
2025-06-10 行政纠纷

《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的内容如下: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1. 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2. 可能严重影响案件调查的;
  3. 可能自杀、逃跑的;
  4. 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5. 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此条款明确规定了监察机关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并详细列举了可以采取留置措施的五种情形。同时,也强调了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需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以确保留置措施的合法性和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