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不合格化肥适用产品质量法第几条规定-石岳律师|法行宝
2025-06-07 侵权纠纷

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行为,主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第十三条规定。这一条规定了产品应当符合的标准要求,包括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当化肥产品不符合这些标准时,即被视为不合格产品。

同时,对于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明确了销售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包括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以您提供的肥东县利农化肥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案为例,该经营部因销售不合格产品,被肥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作出了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

因此,销售不合格化肥适用的法律规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第十三条和第四十九条。这两条法律规定了产品应当符合的标准以及销售不合格产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市场秩序提供了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