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解释-赵鑫律师|法行宝
2026-08-11 刑事辩护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适用法律解释,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以下是对该解释的综合阐述:

一、诽谤罪的认定与处罚

  1.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情形:

    • 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构成“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 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同样构成此罪。
    •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仍在信息网络上散布,且情节恶劣的,也视为诽谤行为。
  2. 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 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视为情节严重。
    • 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情节严重。
    • 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再次诽谤他人的,同样视为情节严重。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如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
  3.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认定:

    • 引发群体性事件、公共秩序混乱、民族或宗教冲突的,视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 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也构成此情形。
    • 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或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同样视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二、其他相关犯罪的认定与处罚

  1. 寻衅滋事罪:

    •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 编造虚假信息或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明知是虚假的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同样构成寻衅滋事罪。
  2. 敲诈勒索罪:

    • 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实施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3. 非法经营罪:

    • 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明知是虚假信息而有偿发布,扰乱市场秩序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均视为“情节严重”。

三、共同犯罪与数罪并罚

  • 共同犯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上述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 数罪并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多种犯罪,如同时构成诽谤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等,且同时构成其他罪名(如损害商业信誉、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等)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信息网络的定义及时间效力

  • 信息网络的定义:信息网络包括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等。
  • 时间效力:对于该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若行为时无相关司法解释,而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该解释的规定办理。

法律意义与影响:

该解释为打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各类犯罪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秩序的稳定。它规范了网络行为,保护了网络空间的清朗环境,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建议:

  • 公众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任何违法活动,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和社会秩序。
  • 若遇到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等犯罪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依法追究犯罪者的法律责任。

如有任何法律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解答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