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监护资格的决定并非由单一机构或个人做出,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组织的申请来裁定。
具体来说,当监护人在监护过程中存在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或者实施了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时,有关个人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申请。
这里的“有关个人和组织”范围相当广泛,包括但不限于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以及民政部门等。这些个人和组织在发现监护人存在上述不当行为时,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资格的申请。
如果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那么民政部门则有责任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审查,并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作出是否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决定,并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同时指定新的监护人。
因此,撤销监护资格的决定是由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组织的申请,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来作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