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条例实施细则-吴长军律师|法行宝
2026-08-04 公司事务

您好,关于您询问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细则,以下是我为您整理的详细解答:

一、条例背景与目的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是为了规范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以及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而制定的。该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对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进行了明确规定,以确保各类经营者能够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二、审查范围与对象

  1. 审查范围:包括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
  2. 审查对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起草单位)在起草上述政策措施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三、审查标准

条例明确了四大类审查标准,具体包括:

  1. 市场准入与退出:政策措施不得含有限制或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如违法设置审批程序、授予特许经营权、限定经营商品或服务、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等。
  2. 商品与要素自由流动:政策措施不得限制外地或进口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商品要素输出;不得排斥、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设置歧视性条件等。
  3. 生产经营成本:政策措施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情况下,不得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财政奖励或补贴、要素获取等方面的优惠,以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
  4. 生产经营行为:政策措施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或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不得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为特定经营者提供优惠价格;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的价格水平等。

四、审查机制与程序

  1. 审查主体:拟由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拟由多个部门联合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审查;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或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由本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审查。
  2. 审查程序: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应当听取有关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等利害关系人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还应当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审查过程中,应按照条例规定的审查标准,在评估对公平竞争影响后,作出审查结论。
  3. 特殊情形处理:对于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符合特定情形(如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且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的政策措施,可以出台,但应在审查结论中详细说明。

五、监督保障与法律责任

  1. 监督保障: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监督保障,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抽查、举报处理、督查等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对有关政策措施开展抽查,对违反条例规定的政策措施督促起草单位进行整改,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抽查情况。
  2. 法律责任:对于未依照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起草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给予处分。同时,条例还规定了约谈、举报处理等监督措施。

六、实施时间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实施细则。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