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属于劳务关系-张绪林律师|法行宝
2026-08-04 劳动纠纷

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以下情况通常属于劳务关系:

  1. 非全日制用工:

    • 定义: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 特点: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 示例:某人在A公司每天工作3小时,同时在B公司也担任兼职工作,每天工作2小时,这种就属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务关系。
  2. 已领取养老金人员继续务工:

    • 定义: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继续务工的情况。
    • 特点:这类人员与用工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而应按劳务关系处理。
    •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 示例:某企业的高级工程师李先生,60岁退休后,因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技能,被该企业返聘担任技术顾问,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此时,李先生与企业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
  3. 在校学生实习或勤工俭学:

    • 定义:尚未毕业的在校学生在实习期间或勤工俭学期间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
    • 特点:这种情况下,学生并未与用工单位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而是基于实习协议或勤工俭学协议形成的劳务关系。
    • 注意:如果实习生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明确了岗位、报酬、福利待遇等,且存在实际的劳动关系,则可能被视为劳动关系。但一般情况下,实习或勤工俭学更偏向于劳务关系。
    • 示例:某大学市场营销专业的大三学生小张,暑假期间到一家广告公司实习,参与公司的市场调研和营销策划项目。小张与广告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4. 特定服务合同下的用工:

    • 定义:如家庭或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雇佣关系、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雇佣关系等。
    • 特点:这些关系通常基于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服务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 示例:家庭聘请保姆照顾老人或小孩,双方签订劳务合同,明确工作内容、报酬等事项,这种就属于特定服务合同下的劳务关系。
  5. 其他特殊情形:

    •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的用工:这些人员在新的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也属于劳务关系。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或台港澳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直接招用中国雇员的用工:这种用工关系也通常被视为劳务关系。

在劳务关系中,劳动者与用工者之间的人身依附性较弱,劳动者通常不受用工者规章制度的严格约束,且劳务关系一般是一次性的或特定的服务关系。 如果您在劳务关系中遇到任何问题,比如报酬支付、工作条件等,都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