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经商办企业的有关规定-沈杰律师|法行宝
2026-08-04 劳动纠纷

关于退休人员经商办企业的有关规定,这主要涉及到党员干部退休后的从业限制和管理要求。以下是根据相关政策文件整理的详细解答:

一、总体原则

严禁党和国家机关及机关干部经商办企业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贯方针。机关退休干部从事经商活动,容易助长官商不分,利用原来的工作关系和影响参与倒卖活动,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滋生腐败现象,因此必须坚决制止。

二、具体规定

  1. 禁止兴办商业性企业:

    • 党和国家机关的退休干部不得兴办商业性企业,不得到这类企业任职,不得在商品买卖中居间取酬,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倒卖生产资料和紧俏商品,不得向有关单位索要国家的物资,不得进行金融活动。
  2. 禁止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任职:

    • 退休干部不得到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公司)担任任何领导职务(含名誉职务)和其他管理职务,企业也不得聘请他们任职。已经任职的,必须辞去职务。
  3. 应聘到非全民所有制非商业性企业的限制:

    • 退休干部可以应聘到非全民所有制的非商业性企业任职,但到本人原所在机关主管的行业和企业任职,必须在办理退休手续满两年以后,且需经所在机关退休干部管理部门批准,并与聘用单位签订合同。
    • 退休干部应聘到这些企业任职期间,原所在机关应即中止其享受的各项生活待遇,改由企业负责。本人在企业所得报酬数额,最高不得超过其原工资与原机关干部平均奖金之和。退休干部到企业任职,应向原机关如实呈报自己的收入。
  4. 退休后三年内的从业限制:

    •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
    • 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 退(离)休后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任职)。
  5. 退休三年后的从业要求:

    • 退(离)休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三、违规处理

  • 党员领导干部退休后违反规定到企业兼职(任职)的,要受到党纪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四、管理要求

  • 党和国家机关要加强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对违反规定的退休干部,其原所在机关应及时纠正;不按规定纠正的,要追究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 退休干部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监察、纪检等部门,要经常检查执行规定的情况。机关党组织和企业党组织,要切实负起监督的责任。

综上所述,退休人员经商办企业受到严格的限制和管理,特别是党员干部退休后需要遵守更为严格的从业规定。这些规定旨在保持党政机关的清正廉洁,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确保退休干部能够发挥表率作用,为社会做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