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及相关规定,空置房子的物业费收取通常需按合同约定执行,但业主可与物业协商减免部分费用,具体分析如下:
合同约定优先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若购房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空置房的物业费收取标准(如全额收取、按比例减免等),则双方应按合同履行。例如,合同约定空置房按70%缴纳物业费,业主需遵守该条款。
协商减免的可能性
若合同未明确约定,业主可与物业公司协商减免部分费用。实践中,部分物业公司会基于以下理由同意减免:
不得以未入住为由拒缴
即使房屋空置,业主仍需承担物业费中的“公共费用分摊部分”(如电梯维护、公共区域照明等),因为这些服务具有公共属性,无法因个别业主未入住而停止。若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缴,物业公司可依法起诉,业主可能面临补缴费用、滞纳金甚至影响个人征信的风险。
建议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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