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没赌场罪司法解释-邱悦律师|法行宝
2026-08-04 刑事辩护

结论前置:关于开设赌场罪的司法解释,主要涉及该罪的定义、具体情形、量刑标准以及立案标准等方面。以下是对这些方面的详细解释。

一、开设赌场罪的定义与性质

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实施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且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此罪行侵犯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属于刑事犯罪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该罪行的认定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开设赌场罪的具体情形

  1. 传统形式:

    • 开设和经营实体赌场,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并从中营利。
    •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同样构成开设赌场罪。
  2. 特定情境:

    • 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若主要客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也构成赌博罪。
    •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视为赌博罪的共犯,同样可能涉及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认定。
  3. 关于赌博机的特别规定:

    • 设置具有退币、退分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作为奖品,或以回购方式给予现金等贵重款物,组织赌博活动的,也认定为开设赌场行为。
  4. 网络赌博的特别规定:

    •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如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为赌博网站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等,均属于开设赌场行为。

三、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

  1. 一般情形:

    •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 情节严重:

    • 若存在情节严重的情况,如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等,将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加重情节:

    • 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 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的。
    • 网络赌博中,抽头渔利数额、赌资数额、参赌人数等达到一定标准的,也视为情节严重。
  4. 共犯的处罚:

    • 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或网络开设赌场,而提供赌博机、资金、场地、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四、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及其补充规定,开设赌场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

  1. 聚众赌博:

    • 组织三人以上赌博,且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并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
  2. 开设赌场:

    • 无论规模大小或抽头获利多少,均应予立案追诉。特别是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的,属于“开设赌场”行为。
  3. 情节严重:

    • 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三万元以上的、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参赌人数累计达到一百二十人以上的等情形,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五、司法解释的更新与变化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解释会随着时间和社会的变化而更新。例如,从某一时间点起,中国中央政府实施了一系列新规,对轻微情节给予宽大处理,对网站代理责任重新界定,对非营利目的的下线发展行为给予豁免,并强调定罪需基于确凿证据。这些新规为涉案人员提供了新的辩护机会,也体现了法律对赌博行为打击的精准性和人性化。

六、总结与建议

开设赌场罪不仅危害社会秩序,还可能导致个人和家庭悲剧。因此,社会各界应加强对赌博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对于涉嫌开设赌场罪的人员,建议尽早了解自身权益和法律责任,以便采取合适的应对措施。如果你有任何关于开设赌场罪或其他刑事案件的法律问题,都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