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姓名权的规定-李英华律师|法行宝
2026-08-04 婚姻家庭

结论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包括决定、使用、变更及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且这些权利的行使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一、姓名权的定义与性质

  1. 定义: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对其姓名进行决定、使用、变更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这一权利体现了个人自主与尊严,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2. 性质:姓名权具有专属性,即与特定自然人紧密相连,不可转让、不可继承;同时,它也具有非财产性,即姓名权本身不直接体现为经济价值,但可能因姓名被非法使用而遭受经济损失。

二、姓名权的内容

  1. 姓名决定权:

    • 自然人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姓名,包括选取和更改。通常,新生儿的姓名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决定,但成年后,自然人有权自行更改姓名。
    • 姓名决定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不得使用违背社会道德、伦理和公共秩序的字词作为姓名。
  2. 姓名使用权:

    • 自然人可在各种民事活动中使用自己的姓名,如签订合同、参与诉讼、日常交往等。
    • 自然人也有权在适当场合使用笔名、艺名等,这些名称在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时,也受法律保护。
  3. 姓名变更权:

    • 自然人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申请变更姓名,通常需要向户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经过审批。
    • 变更姓名后,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变更后的自然人依然具有法律约束力。
  4. 姓名许可使用权:

    • 自然人可通过合法方式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如明星授权企业使用其姓名进行商业宣传。
    • 许可使用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防止因姓名使用产生纠纷。

三、姓名权的限制与特殊规定

  1. 限制:自然人在行使姓名权时,应遵守公序良俗原则,不得使用违背社会道德、伦理和公共秩序的字词作为姓名。
  2. 特殊规定:
    • 自然人原则上应随父姓或母姓,但在特定情形下,如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或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可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四、姓名权的保护与侵权责任

  1. 保护:

    •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 对于侵害姓名权的行为,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可请求赔偿损失。
  2. 侵权责任:

    • 干涉姓名权:如父母强迫成年子女不得更改姓名,构成对姓名权的干涉,应承担侵权责任。
    • 盗用姓名权:如未经允许擅自使用他人姓名以达到个人目的,如盗用知名企业家的姓名签订合同骗取钱财,构成对姓名权的盗用,应承担侵权责任。
    • 假冒姓名权:如冒用他人姓名进行活动,使第三人产生误解,如冒用他人姓名参加考试、申请信用卡等,构成对姓名权的假冒,应承担侵权责任。
    • 在严重情况下,受害人还可依法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五、笔名、艺名等的保护

  • 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且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也受法律保护。
  • 如知名作家的笔名被擅自用于商业目的并造成公众混淆,该作家可依据相关规定维护自身权益。

总结与建议:姓名权是自然人不可或缺的一项人格权,既体现了个人自主与尊严,也受法律的全面保护。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尊重并维护他人的姓名权,同时积极捍卫自己的姓名权不受侵犯。若遇到姓名权被侵害的情况,建议及时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