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罪司法解释-徐传宇律师|法行宝
2026-08-04 侵权纠纷

关于环境污染罪的司法解释,主要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该解释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对环境污染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环境数据造假行为的处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及其他重要方面作出了全面而细致的规定。以下是对该司法解释的详细解读:

一、定罪量刑标准的明确与调整

环境污染罪现分为三档法定刑:“严重污染环境”、“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

  1. 严重污染环境:
    •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等重点保护区域排放有害物质;
    •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达到一定数量(如三吨以上);
    • 超标排放特定污染物(如含铅、汞等重金属超标三倍或十倍以上);
    • 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害物质;
    • 因同类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
    • 导致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农田功能丧失等严重后果。

举例:某企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非法排放含重金属的废水,导致周边水源受到严重污染,该行为即构成“严重污染环境”。

  1. 情节严重:
    • 造成重点保护区域生态功能退化或野生生物资源严重破坏;
    • 非法排放危险废物数量巨大;
    •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举例:某化工厂非法排放大量危险废物,导致周边生态环境严重退化,野生生物资源遭受重大损失,该行为即构成“情节严重”。

  1. 情节特别严重:
    • 在重点保护区域排放有害物质导致特别严重后果;
    • 造成重要江河湖泊生态系统严重退化;
    •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
    • 导致公私财产损失巨大、人员中毒或伤亡等。

举例:某企业在重要江河湖泊流域非法排放大量有毒物质,导致该流域生态系统严重退化,且造成多人中毒或伤亡,该行为即构成“情节特别严重”。

二、环境数据造假行为的处理

  • 对于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明确了定罪量刑标准。
  • 完善了对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行为适用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处理规则。

举例:某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故意篡改监测数据,以掩盖企业非法排放的事实,该行为即构成环境数据造假,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三、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1. 从重处罚情形:
    • 未取得排污许可非法排污;
    • 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违法排放等。

举例:某企业在未取得排污许可的情况下非法排污,且在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期间仍继续违法排放,该行为将从重处罚。

  1. 从宽处理情形:
    • 行为人认罪认罚;
    • 积极修复生态环境;
    • 有效合规整改的。

举例:某企业非法排污后,主动认罪认罚,并积极采取措施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且进行了有效的合规整改,该行为可以从宽处罚。

四、其他重要法律规定

  • 新增入刑情形,如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大气应急排放通道、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等。
  • 排污许可证和登记表可作为认定危险废物的证据,便于危废认定。
  • 单位实施环境污染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
  • 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超出经营范围,向其提供或委托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举例:某单位明知另一单位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向其提供危险废物进行处置,导致严重污染环境,该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综上所述,最新的司法解释对环境污染罪进行了全面而细致的规定,为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环境污染罪、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遇到环境污染相关的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