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收取介绍费如何处理-李笠律师|法行宝
2026-08-04 行政纠纷

公职人员收取介绍费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根据具体情节依法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1. 法律定性角度

    • 违反廉洁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党员干部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以及以委托理财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均属于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收取介绍费本质上属于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符合该条款的规制范畴。
    • 可能构成受贿罪:若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数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通常为3万元以上),则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受贿罪。即使未达刑事标准,也可能因违反《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被政务处分。
  2. 处理程序角度

    • 调查取证阶段:纪检监察机关需通过谈话、调取书证、电子数据等方式固定证据链,重点核查介绍费与职务行为的关联性(如是否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资金流向及主观故意。
    • 处分依据: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对违法所得应予以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对公职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若涉嫌犯罪,则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3. 量刑情节角度

    • 数额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贿数额在3万元至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0万元至300万元为”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 从重情节:具有多次索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损失、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等情形的,应从重处罚。
  4. 实务建议角度

    • 对公职人员: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主动向组织说明情况并退缴违法所得。若已进入司法程序,可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争取自首情节,或通过立功表现获得从宽处理。
    • 对行贿方: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人可能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处罚,但若在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可减轻或免除处罚。

典型案例参考:某市自然资源局科长张某利用审批土地出让的职务便利,为房地产公司李某加快审批流程并收取15万元介绍费。经查证,张某构成受贿罪,因具有自首情节且全额退赃,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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