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是抽象危险犯吗-吴友见律师|法行宝
2026-08-03 刑事辩护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属于抽象危险犯,但司法实践中也注重对具体危险的考量。以下从不同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从抽象危险犯的定义和特征来看

抽象危险犯是指行为本身包含了侵害法益的可能性而被禁止的情形,这类犯罪并不要求实际发生具体的危险或实害结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特定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其危险性是由法律拟制的,而非基于具体案件事实的判断。

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本身就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假药可能无法治疗疾病,甚至可能加重病情,危及患者的生命健康。这种危险性并非基于具体案件事实的判断,而是由假药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立法者为了保护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视为一种具有抽象危险性的行为,并予以严厉打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一规定明确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本身就构成犯罪,而无需证明该行为已经造成了实际的危害后果,这符合抽象危险犯的特征。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认定,通常只需要证明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可,而无需证明该行为已经造成了实际的危害后果。例如在(2019)粤刑终1458号案件中,被告人销售未取得批文的境外药品被认定为假药,法院未考察药品实际效果直接定罪。这进一步体现了生产销售假药罪作为抽象危险犯的特征,即遵循“行为即危险”的认定标准。

从具体危险的考量来看

虽然生产销售假药罪属于抽象危险犯,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并非完全不考虑具体危险。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成立并非仅基于行为的抽象危险性,还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该行为是否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这包括考虑假药的疗效真实性、是否存在有毒有害成分、是否已造成患者身体损害等具体因素。例如,如果假药延误了患者的治疗时机、含有有害物质等,这些都会作为判断行为社会危害性的重要依据。同时,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也是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必要条件,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生产、销售的是假药而仍然实施该行为。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且确实不知所售药品为假药,则不构成该罪。

总结来说,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在立法上被设定为抽象危险犯,旨在通过刑事手段遏制制售源头,防止潜在风险转化为现实危害。但在司法实践中,也会综合考虑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等多个方面,以准确判断该行为是否已经构成了对公共健康的实际威胁或具体危险。如果你有关于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的具体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