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抵销权条文-王慧欣律师|法行宝
2026-08-03 经济纠纷

关于《民法典》中抵销权的条文,主要涉及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两种情形,同时还有一些特殊规定,如债权转让后的抵销情况。以下是对这些条文的详细解读:

一、法定抵销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

条文内容: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解读与分析:

  1. 适用条件:

    • 双方当事人必须互负债权、债务。
    • 双方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必须相同,例如都是金钱债务或同种类的货物债务。
    • 对方债务须已届清偿期。但需要注意的是,在破产案件中,即使债务未到期,也可能允许抵销。
    • 双方所负的债务必须是可抵销的债务,即不存在根据债务性质、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情形。例如,不作为债务(如竞业禁止债务)、因故意侵权而产生的赔偿债务以及公法上的债权(如税收债权)等通常不得抵销。
  2. 行使方式:

    • 主张抵销的一方需要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抵销生效。这种通知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只要能够确保对方收到即可。
    • 抵销的通知不能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如果抵销附条件或附期限,会使抵销的效力变得不确定,有违抵销的本意,也有害于他人的利益。
  3. 法律后果:

    • 抵销生效后,双方互负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消灭。这包括主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在内的全部债务数额。
    • 如果行使抵销权一方享有的债权不足以抵销全部债务数额,且当事人对抵销顺序没有特别约定的,应当根据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进行抵销。

二、约定抵销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条

条文内容: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解读与分析:

  1. 适用条件:

    • 与法定抵销不同,约定抵销不要求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 只要双方当事人就抵销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进行抵销。这种方式给予了当事人更多的意思自治空间,体现了契约自由原则。
  2. 行使方式:

    • 双方当事人需要通过协商达成抵销合意,这种合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 一旦双方达成一致,抵销即告成立,无需额外的通知程序。
  3. 法律后果:

    • 与法定抵销相同,约定抵销也会导致双方互负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消灭。

三、债权转让后的抵销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条

条文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解读与分析:

  1. 适用条件:

    • 债务人必须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已经对让与人(即原债权人)享有债权。
    • 债务人的债权需要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与转让的债权同时到期。
    • 如果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的,债务人同样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2. 立法目的:

    • 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确保在债权转让的过程中,债务人对原债权人所享有的合法抵销权不受影响。通过允许债务人在特定条件下主张抵销,可以避免债务人因债权转让而处于不利地位。
  3. 行使方式与效力:

    • 债务人主张抵销时,必须通知受让人。这一通知自到达受让人时起生效。
    • 一旦抵销通知生效,双方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抵销范围内即告消灭。这意味着,在抵销的额度内,债务人无需再向受让人履行支付义务,受让人也无权再向债务人追讨。

实际应用建议

在实际应用中,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符合法定抵销或约定抵销的条件,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操作。例如,在主张法定抵销时,应确保双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且对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在主张约定抵销时,应与对方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同时,在债权转让的情况下,债务人应关注自己是否享有合法的抵销权,并在必要时及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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