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568条抵销权的条件-车欣哲律师|法行宝
2026-03-23 经济纠纷

民法典第568条抵销权的行使,主要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 这是抵销权行使的前提条件。双方当事人之间必须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且这些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是同一的。例如,甲欠乙货款,同时乙也欠甲借款,此时甲乙双方就互负债务。
  2. 债务均已到期:

    • 抵销的债务必须是已经到期的债务。如果一方债务尚未到期,则另一方不得主张抵销。这是为了保护债务人的期限利益,防止债权人滥用抵销权。但也有例外情况,如债务人放弃期限利益或表示愿意提前履行的,也可以进行抵销。
  3. 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 通常情况下,只有同种类的债务才能相互抵销。例如,金钱之债与金钱之债可以抵销,但货物之债与金钱之债一般不能抵销(除非合同有特别约定)。如果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但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这属于约定抵销的范畴。
  4. 不存在按照债务性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情形:

    • 某些特定类型的债务,如具有人身性质的债务(如抚养费、赡养费等),依法不得抵销。
    • 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有不得抵销的约定的,也不得抵销。例如,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合同项下的债务不得与其他任何债务进行抵销”。

在行使抵销权时,还需注意以下程序性要求:

  • 通知对方: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且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这是为了确保抵销行为的确定性和有效性,防止因条件或期限的不确定性而引发纠纷。

举例说明:

假设甲和乙之间存在两笔债务:一是甲欠乙10万元货款,到期日为2023年12月31日;二是乙欠甲5万元借款,到期日为2023年11月30日。若甲和乙均希望行使抵销权,则需满足以下条件:

  • 双方互负债务(甲欠乙货款,乙欠甲借款);
  • 债务均已到期(虽然甲欠乙的货款到期日稍晚,但若乙同意提前抵销,或甲放弃期限利益,则可视为均已到期);
  • 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均为金钱债务);
  • 不存在不得抵销的情形(如双方未约定不得抵销,且债务性质也不属于不得抵销的范围)。

若满足上述条件,甲或乙均可向对方发出抵销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双方互负的主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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