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裁或审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律依据-陈子文律师|法行宝
2026-08-03 劳动纠纷

“或裁或审”的仲裁协议是无效的,以下从法律依据、原因分析以及实践影响三个角度为你详细阐述: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这一规定直接明确了“或裁或审”条款的法律效力,即此类条款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不过,也存在一个例外情况,即如果一方已经向仲裁机构申请了仲裁,而另一方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间内(通常是首次开庭前)没有提出异议,那么仲裁程序将继续进行,此时“或裁或审”的约定不再影响仲裁的有效性。

原因分析

  1. 违反仲裁基本原则

    • 自愿原则与排除法院管辖:仲裁作为一种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手段,其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独立原则等。自愿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达成仲裁协议时,必须明确表示愿意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并排除法院的管辖权。而“或裁或审”的仲裁协议显然违反了这一原则,因为它赋予了当事人选择诉讼或仲裁的自由,导致仲裁协议本身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
    • 一裁终局原则:仲裁的核心特征之一是一裁终局,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次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而“或裁或审”条款允许当事人在仲裁与诉讼之间自由选择,实际上破坏了仲裁的一裁终局原则。
  2. 破坏仲裁程序稳定性

    • 仲裁程序的启动和进行需要明确的仲裁协议作为依据。“或裁或审”的仲裁协议使得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可能无法就仲裁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进而可能导致仲裁程序无法顺利进行。这不仅浪费了当事人的时间和资源,也破坏了仲裁程序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3. 不利于纠纷快速解决

    • “或裁或审”的仲裁协议增加了纠纷解决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可能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去协商选择何种方式解决纠纷,这无疑会延长纠纷解决的时间,增加当事人的负担。

实践影响

  1. 管辖冲突

    • 若一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却向法院提起诉讼,将导致仲裁机构与法院之间的管辖冲突,增加司法成本,降低纠纷解决效率。
  2. 执行难题

    • 即使仲裁机构作出了裁决,由于存在“或诉”的可能性,对方当事人可能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拒绝履行裁决,甚至请求法院撤销或不予执行该裁决,从而引发新的争议和诉讼。
  3. 程序拖延

    • 在“或裁或审”条款下,当事人可能会利用这种不确定性进行策略性选择,故意拖延程序,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或裁或审”的仲裁协议在法律上通常被视为无效,除非符合特定的例外条件。因此,在实际应用中,建议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尽量避免使用这种模糊的约定方式,而是应该明确选择一种具体的争议解决方式(仲裁或诉讼),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如果你在劳动工伤或劳动仲裁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