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合录像是否侵犯肖像权-李新民律师|法行宝
2026-08-03 侵权纠纷

在公共场合录像是否侵犯肖像权,主要取决于录像的目的、被录像者的身份和意愿,以及录像的使用方式。 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不构成侵犯肖像权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的规定,以下行为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1. 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例如,在图书馆录制艺术展览上的作品,用于个人学习或艺术欣赏,且录像中不可避免地包含了其他参观者的肖像,这通常不构成侵权。

  2. 新闻报道: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如新闻记者在街头报道时,将现场人物录入镜头,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3. 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为依法履行职责,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如公安机关为追捕犯罪嫌疑人而在公共场合录像,这属于依法履行职责,不构成侵权。

  4. 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如旅游宣传片中的广场人群录像,这属于展示公共环境,不构成侵权。

  5. 维护公共利益或肖像权人合法权益: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肖像权人合法权益而制作、使用、公开肖像。如录制见义勇为行为用于宣传,这属于维护公共利益,不构成侵权。

二、构成侵犯肖像权的情况

若录像行为不符合上述合理使用情形,且存在以下情况,则可能构成侵犯肖像权:

  1.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录制者未经被录制者明确授权或许可,即录制并使用其肖像视频。例如,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将他人的肖像录制进视频中,并用于商业广告或产品推销,这构成侵权。

  2. 以营利为目的或不当使用:将录制的含有他人肖像的视频用于商业广告、产品推销等以获取经济利益的活动,或对肖像进行丑化、污损、伪造等不当处理。例如,将公共场合录制的他人肖像视频用于产品宣传海报,而未获得当事人同意,这构成侵权。

  3. 过度侵扰:长时间、近距离、针对性地对特定个人进行录像,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和隐私。例如,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长时间跟踪拍摄某人的日常生活,这可能构成对肖像权和隐私权的侵犯。

三、法律责任与建议

若录制者的行为构成侵犯肖像权,则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等。因此,在公共场合录制视频时,应尊重他人的肖像权和隐私权,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议:

  • 在公共场合录像前,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确保行为合法合规。
  • 若需使用他人肖像,应尽量获得其明确同意,并遵循合理使用原则。
  • 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录像内容,应严格保密,避免泄露或不当使用。

如果你在公共场合录像方面存在任何疑问或担忧,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