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法围标串标的认定标准-韦继享律师|法行宝
2026-08-02 合同纠纷

在招投标活动中,围标串标行为是严重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不正当行为,它们不仅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招标投标市场的正常秩序。以下是对围标串标行为的详细认定标准及法律责任分析:

一、围标串标行为的认定标准

1.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 协商投标报价等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之间私下协商,确定投标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以形成一致行动。
  • 约定中标人或放弃投标:投标人之间约定由某一特定投标人中标,或者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以减少竞争。
  • 协同投标:按照同一组织的要求,多个投标人协同投标,如使用相同的投标策略、报价模式等。
  • 投标文件异常一致: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在格式、排版、文字表述等方面高度一致,甚至出现错别字、排版错误等完全相同的情况。
  • 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多个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合理地一致,或者呈现明显的规律性差异,如按照某一固定比例递增或递减。
  • 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在装订、封装等方面出现混装情况,如使用相同的信封、封条等。
  • 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多个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转出,表明可能存在资金上的关联。

2. 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则通常包括:

  • 泄露信息: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泄露给特定投标人,使其能够调整投标策略。
  • 明示或暗示压低或抬高报价: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地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以影响中标结果。
  • 授意修改投标文件: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以使其更符合招标人的期望。
  • 为特定投标人提供方便: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如设置不合理的评标标准、排除其他竞争者等。

二、围标串标行为的法律责任

1. 民事责任

围标串标行为可能导致中标无效,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因围标串标行为而受损的投标人或招标人,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2. 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并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 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这意味着,围标串标行为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可能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结论与建议

围标串标行为严重破坏了招标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损害了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建议招标人、投标人以及监管部门等各方主体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的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对于发现的围标串标行为,应依法予以严厉制裁,以维护招标市场的公平与正义。同时,加强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提高透明度和公开性,也是预防围标串标行为的重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