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六类情形-解媛律师|法行宝
2026-08-02 房产纠纷

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六类情形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国家重大战略项目:

    • 这类项目通常涉及国家安全、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如军事国防类项目(国防科研试验、军事训练基地等)、交通类项目(国家级铁路、高速公路、机场等交通枢纽工程)、能源类项目(大型能源基地、油气管线等)和水利类项目(跨流域调水工程、重要水利枢纽等)。这些项目因选址特殊且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在经过严格论证和审批后,可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2. 线性基础设施穿越:

    • 对于铁路、高速公路等线性工程项目,若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经过严格的论证和审批程序,可以占用。但需遵循“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原则,尽量减少占用面积,并确保补划的基本农田质量不低于原有水平。
  3. 生态建设需要:

    •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生态退耕还林还草、国土绿化行动等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在符合相关规划和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调整。此外,因防治自然灾害、实施土地整治等需要对原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进行优化调整的,也属于此类情形。
  4. 农业设施建设:

    • 在高标准农田建设过程中,为完善农田基础设施而进行的调整,如修建灌溉及排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林等,可以占用少量永久基本农田。同时,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如规模化养殖所需的圈舍、养殖设施用地,以及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用地等,在符合相关用地标准和规划要求的情况下,也可以占用。
  5. 特殊政策地区项目支持:

    • 在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等特殊政策地区,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民生发展等建设项目若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可纳入重大建设项目范围,依法占用。
  6. 临时用地与探矿采矿:

    •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的临时用地,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且能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前提下,可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此外,探矿采矿活动中,试采和取得采矿权后转为开采井的,可直接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并补划永久基本农田。

在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原则和程序:

  • 严格审批:所有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项目均须经过严格的审批流程,包括省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涉及蔬菜生产基地的还需征得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补划耕地:经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相当数量和质量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需负责开垦或缴纳耕地开垦费以补充新耕地。
  • 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基本农田用途或占用基本农田。违法占用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恢复原状、承担刑事责任等。

建议:

  • 在进行相关项目建设前,务必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确保项目的合规性,避免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带来的法律风险。
  • 对于确实需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项目,应提前规划,尽量减少占用面积,并确保补划的基本农田质量不低于原有水平,以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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