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残1 10级伤残鉴定标准-姚刚律师|法行宝
2026-08-02 劳动纠纷

您好,关于军残1-10级的伤残鉴定标准,这是依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来详细划分的,该标准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细分为1至10级,同时也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中的1至6级。以下是对各级评定的详细说明:

一级伤残:

  •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无法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且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极重度智能减退、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等情况。

二级伤残:

  •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伴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要特殊医疗依赖,且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如重度智能减退、三肢瘫肌力3级、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等。

三级伤残:

  •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要医疗依赖,且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例如,中度智能减退、截瘫肌力3级、双侧膝关节以上缺失或无功能等。

四级伤残:

  •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伴随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要医疗依赖,但能够生活自理。如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双拇指完全缺失并伴示指(食指)缺失、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等。

五级伤残:

  •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要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例如,完全运动性失语、一侧膝以下缺失且另一侧前足缺失、一眼矫正视力<0.05且另眼矫正视力<0.3等。

六级伤残:

  •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伴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如轻度智能减退、不完全性感觉性失语、一侧眼球摘除、双耳听力损失≥70dBHL等。

七级伤残:

  •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要一般医疗依赖。例如,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一拇指指间关节以远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一眼有或无光感且另眼矫正视力≥0.8等。

八级伤残:

  •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伴有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但一般不影响生活自理。如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烧伤植皮≥1/5、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一足拇趾缺失且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等。

九级伤残:

  •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无医疗依赖或仅需一般医疗依赖,不影响生活自理。例如,颅骨缺损9cm²~24cm²、一手食指两节缺失、一踝关节功能不全等。

十级伤残:

  •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但无功能障碍或仅有轻微功能障碍,可能无医疗依赖或仅需一般医疗依赖,不影响生活自理。如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一眼矫正视力≤0.5且另眼矫正视力≥0.8等。

每一级伤残都有其特定的补偿标准,具体补偿金额和内容会根据伤残军人的具体情况以及当地的政策规定来确定。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涉及此类问题,我建议您首先咨询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相关机构,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和帮助。同时,如有必要,也应寻求专业的法律支持,以确保您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