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细则最新-翟凯律师|法行宝
2026-08-02 医疗纠纷

您好,关于保外就医的严重疾病范围,根据最新的相关规定,正在服刑的罪犯若患有以下病残情况之一,且符合其他规定条件,通常可准予保外就医:

  1. 精神病类:经精神病专科医院(按地区指定的司法鉴定医院)司法鉴定确诊的经常发作的各种精神病,例如精神分裂症、躁狂忧郁症、周期性精神病等。

  2. 心脏疾病类:包括各种器质性心脏病,如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等,且心脏功能在三级以上。同时,器质性心脏病所致的心律失常,如多发多源性期前收缩、心房纤颤等,以及心肌梗塞经治疗后仍有严重冠状动脉供血不足改变或合并症者,也符合条件。

  3. 高血压病:高血压病III期患者。

  4. 肺部疾病类:如空洞型肺结核、反复咯血经两个疗程治疗不愈者,支气管扩张、反复咯血且合并肺感染者,以及患有肺胸膜性疾病同时存在严重呼吸功能障碍者。

  5. 肝脏疾病类:各种肝硬变所致的失代偿期,如门静脉性肝硬变、坏死后肝硬变等。

  6. 肾脏疾病类:各种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经治疗不能恢复者,如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盂肾炎等。

  7. 脑血管及颅内疾病类:脑血管疾病、颅内器质疾病所致的肢体瘫痪、明显语言障碍或视力障碍等,经治疗不愈者。这包括脑出血、脑血栓形成、蛛网膜下腔出血等脑血管疾病,以及颅内肿瘤、脑脓肿等颅内器质疾病。

  8. 脊髓及周围神经疾病类:各种脊髓疾病及周围神经所致的肢体瘫痪、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者,如脊髓炎、高位脊髓空洞症等脊髓疾病,以及多发性神经炎、周围神经损伤等周围神经疾病。

  9. 癫痫:癫痫频繁大发作,伴有精神障碍者。

  10. 糖尿病:糖尿病合并心、脑、肾病变或严重继发感染者。

  11. 胶原性疾病:胶原性疾病造成脏器功能障碍,治疗无效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皮肌炎等。

  12. 内分泌腺疾病:难以治愈且达到丧失劳动能力的内分泌腺疾病,如脑垂体瘤、肢端肥大症等。

  13. 血液疾病类: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者。

  14. 寄生虫病:寄生虫病侵犯肺、脑、肝等重要器官,造成继发性损害,生活不能自理者,如囊虫病、肺吸虫病等。

  15. 重要脏器损伤或功能障碍:心、肝等重要脏器损伤或遗有严重功能障碍,以及各种重要脏器手术治疗后遗有严重功能障碍、丧失劳动能力者。

  16. 消化器官及腹部手术并发症:消化器官及其腹部手术后有严重并发症,如重度粘连性肠梗阻,反复发作且不宜治愈者。

  17. 器官切除后功能障碍:肺、肾、肾上腺等器官一侧切除,对侧仍有病变或有明显功能障碍者。

  18. 骨盆骨折及尿道损伤:严重骨盆骨折合并尿道损伤,经治后在骨关节遗有运动功能障碍,或遗有尿道狭窄和尿路感染久治不愈者。

  19. 脑、脊髓外伤后遗症:脑、脊髓外伤治疗后遗有痴呆、失语、截瘫或一个肢体功能丧失、大小便不能控制、功能难以恢复者。

  20. 肢体截肢或失去功能:双上肢、双下肢、一个上肢和一个下肢因伤、病截肢或失去功能,不能恢复者。

  21. 双手功能丧失或手指缺损:双手完全失去功能或伤病致双手手指缺损六个以上者,且六个缺损的手指中有半数以上在指掌关节处离断,必须包括双拇指全失。

  22. 关节强直畸形:两个以上主要关节(指肩、膝、肘髋)因伤病发生强直畸形,经治疗不见好转,相当于双下肢或双上肢或一个上肢和一个下肢丧失功能的程度,脊柱功能完全丧失者。

  23. 恶性肿瘤:各种恶性肿瘤经过治疗不见好转者,以及其他各类肿瘤严重影响肌体功能而不能进行彻底治疗,或者全身状态不佳、肿瘤过大、肿瘤和主要脏器有严重粘连等原因而不能手术治疗或有严重后遗症者。

  24. 视力及平衡障碍:伤病后所致的双目失明或接近失明(指两眼视力均为一米内指数),以及内耳伤、病所致的平衡失调,经治疗不能恢复者。

  25. 其他严重疾病:同时患有两种(含两种)以上疾病,其中一种病情必须接近上述各项疾病程度,以及艾滋病毒反应阳性者,或其他需保外就医的疾病。

请注意,保外就医的审批过程严格且复杂,需符合多项条件并经过专业医疗鉴定。如果您或您认识的人有相关需求,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以获取更详细和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