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往症的认定标准-翟凯律师|法行宝
2026-08-01 医疗纠纷

既往症的认定标准在保险领域是一个相对复杂且关键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保险理赔的成败。以下是对既往症认定标准的详细解释:

一、既往症的基本定义

既往症,通常指的是在投保前,被保险人已经患有的、已知或应当知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这些疾病或症状可能已经经过医疗机构的诊断,或者虽然没有明确诊断,但根据症状、体征等,被保险人应当能够意识到自己可能患有某种疾病。

二、既往症的认定标准

  1. 投保前已确诊的疾病:

    • 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经被医疗机构确诊患有某种疾病,那么这种疾病在投保后通常会被认定为既往症。
  2. 投保前已知或应当知晓的症状:

    • 即使被保险人在投保前没有明确的疾病诊断,但如果其已经出现了某些症状,且这些症状根据医学常识或专业判断,应当能够意识到与某种疾病相关,那么这些症状在投保后也可能被认定为既往症。
    • 例如,在提供的案例中,王女士在2016年体检时发现颅内占位性病变,虽然当时未进行治疗,但法院认为她作为患者方,在检查中发现该颅内占位可能是肿瘤等严重疾病,长达6年而不及时进行进一步检查、治疗不符合常理,因此认定其申请理赔病症不属于责任免除既往症范围的说法存在争议,但核心在于判断她投保时是否已知或应知自己患有相关疾病。实际上,法院最终判决是基于她投保后确诊的疾病与投保前症状的直接关联性不强,且她连续投保多年后才确诊。
  3. 医疗机构的诊断记录:

    • 医疗机构的诊断记录是认定既往症的重要依据。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前有相关的医疗记录,如CT检查、病理切片等,且这些记录显示被保险人患有某种疾病或症状,那么这些疾病或症状在投保后通常会被认定为既往症。
  4. “初次确诊”的时间点:

    • 在重疾险等领域,“初次确诊”是理赔的关键。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后首次被确诊患有某种疾病,且该疾病与投保前的症状或体征无直接关联,那么该疾病通常不会被认定为既往症。
    • 例如,在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中,李某虽然投保前影像报告疑似癌症,但无病理报告等确诊依据,因此法院认为不符合“既往症”“投保前已确诊”的核心要件。

三、保险公司的责任与义务

  1. 明确告知义务:

    • 保险公司在制定保险条款时,应对既往症进行明确定义,并在投保时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这有助于减少理赔时的争议和纠纷。
  2. 主动询问义务:

    • 保险公司在投保时应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等与承保相关的事项进行主动、明确、具体的询问。这有助于防止带病投保的情况发生。
  3. 举证责任:

    • 当保险公司援引既往症条款主张免赔时,应确保具有充分证据证明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已罹患条款约定的疾病或症状。否则,保险公司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四、投保人的注意事项

  1. 如实告知健康状况:

    • 投保人在投保时有义务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自己的健康状况,包括已知的疾病和症状。如果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有权拒赔。
  2. 认真阅读保险条款:

    • 投保人在购买保险前应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和保险责任等内容,特别要关注免责条款和特别约定部分。这有助于确保自己清楚了解产品的保障范围和可能存在的风险。

综上所述,既往症的认定标准主要基于投保前已确诊的疾病、已知或应当知晓的症状、医疗机构的诊断记录以及“初次确诊”的时间点等因素。保险公司在制定保险条款和进行理赔时,应严格遵守这些标准,并履行相应的告知和询问义务。同时,投保人也应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并认真阅读保险条款,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