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如下: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解读与应用:
中文标签与说明书要求:
-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必须配备中文标签,如果依法需要说明书,则也必须有中文说明书。
- 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需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 必须明确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进口限制:
- 如果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上述规定,这样的食品是不得进口的。
实际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 对于进口商而言,在进口预包装食品或食品添加剂前,应确保产品符合上述标签和说明书的要求,以避免因不符合规定而导致的进口问题。
- 消费者在购买进口食品时,也应注意检查是否有中文标签和说明书,以及是否载明了必要的信息,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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