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123条规定-周卫家律师|法行宝
2025-06-13 侵权纠纷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主要规定了严重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法律责任。具体来说:

一、法律条文概述

该条款明确了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且尚不构成犯罪的多种严重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处罚措施。这些措施旨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食品安全秩序。

二、适用情形与具体行为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详细列举了以下六种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具体行为:

  1. 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包括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经营上述食品。
  2. 生产经营不符合标准的食品:特指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3. 经营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肉类:涉及经营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4. 经营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包括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以及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5. 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食品:指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而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6. 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即生产经营中添加了药品的食品。

三、处罚措施与标准

对于上述违法行为,将依法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1.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物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首先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可能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2. 罚款:根据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进行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3. 吊销许可证: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将吊销相关许可证,取消其经营资格。
  4. 行政拘留:情节严重的,还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四、对提供帮助者的处罚

明知他人从事上述严重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其他条件的,也将受到严厉处罚。具体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如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受到损害,提供帮助的单位或个人还应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五、总结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是对严重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严厉打击,旨在通过明确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于任何违反该条款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因此,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食品的安全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