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罪成立条件-何洋律师|法行宝
2026-07-28 刑事辩护

贿赂罪并非一个具体的罪名,而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在我国刑法中,主要包括受贿罪、行贿罪以及介绍贿赂罪等具体罪名。以下我将分别介绍这些罪名的成立条件:

一、受贿罪的成立条件

  1. 主体: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2. 主观方面: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收受他人财物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3. 客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应当是基于公正、公平的原则,为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服务。而受贿行为则破坏了这种廉洁性,使职务行为受到金钱等物质利益的干扰和影响。

  4.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 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
    •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包括正当利益,也包括不正当利益;既可以是已实现的利益,也可以是许诺为他人谋取但尚未实现的利益。

二、行贿罪的成立条件

  1. 主体: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 主观方面:故意,并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这里的“不正当利益”,是指任何性质、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包括物质性利益和非物质性利益。如果行为人为了获取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财物的,不构成行贿罪。

  3. 客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行贿行为通过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使其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从而破坏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和廉洁性。

  4. 客观方面:表现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也以行贿论处。这里的“财物”,既包括货币、物品等有形的财物,也包括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会员服务、旅游等。

三、介绍贿赂罪的成立条件

  1. 主体: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 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自己是在为行贿人和受贿人牵线搭桥,促成贿赂交易的实现。虽然行为人通常具有从中谋取私利的目的,但谋取私利并非本罪的必备要件。

  3. 客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介绍贿赂行为直接扰乱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管理秩序,破坏了公众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公正、廉洁的信任。

  4. 客观方面:表现为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进行引见、沟通和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这包括为行贿人实施帮助(如物色行贿对象、疏通行贿渠道等)、为受贿人实施帮助(如按照受贿人的意图寻找索贿对象等)以及在行贿、受贿双方之间沟通、撮合等。情节严重通常包括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介绍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以及具有其他特定情形(如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等)。

总结与建议:

贿赂罪的成立条件涉及多个方面,包括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等。不同罪名的成立条件各有差异,需要具体分析。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涉及贿赂罪的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向我咨询,以便根据具体情况提供针对性的法律建议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