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内容-匡嘉鑫律师|法行宝
2025-05-31 合同纠纷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内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以下是对该法条的详细解读:

  1. 协商一致原则: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变更劳动合同时,必须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擅自变更合同内容。这体现了平等自愿的精神,确保了变更符合双方的意愿和利益。
  2. 书面形式要求:

    • 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以避免日后争议时出现证据不足或理解歧义。书面形式可以是专门的变更协议,也可以是在原劳动合同上的标注和修改,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3. 文本持有规定:

    •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保障了双方的知情权和权益。
  4. 变更程序与限制:

    • 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在合同有效期内进行,且遵循《劳动法》规定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 变更过程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即双方当事人应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协议后,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 变更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否则变更无效。
  5. 工作岗位调整:

    • 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时,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6. 变更后的法律效力:

    • 劳动合同变更后,原合同中与变更内容相冲突的条款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但原劳动合同的其他未变更条款仍然有效。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是关于劳动合同变更的重要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确保变更的合法性与有效性,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严格遵守这一规定。如果你有相关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可以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