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犯罪构成-张凯娟律师|法行宝
2026-07-27 刑事辩护

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构成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 主体要件:

    • 开设赌场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通常为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这意味着,任何年满16周岁、精神正常的自然人,只要实施了开设赌场的行为,都有可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单位或组织不能构成本罪,因为本罪是针对个人犯罪行为设定的。
  2. 主观要件:

    •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明确的营利目的。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开设赌场,并且希望通过这种行为获取经济利益。营利方式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获胜几率差异营利、抽头渔利、收取场地费、组织费等。重要的是,行为人实际上是否获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只要其主观上存在营利动机即可。
  3. 客体要件:

    • 开设赌场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赌博活动不仅破坏了良好的社会风气,还可能导致其他犯罪行为的滋生,如诈骗、抢劫、盗窃等,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因此,刑法对开设赌场的行为予以严厉禁止,以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4. 客观要件:

    •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具体来说,“开设赌场”是指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这包括传统的线下实体赌场,以及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的网络赌场。此外,设置具有退币、退分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作为奖品,或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也属于“开设赌场”的行为。

在认定开设赌场罪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 情节严重与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标准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分为两个档次。情节相对轻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或者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或者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等。

  • 网络赌场的认定: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赌场成为开设赌场罪的新形式。对于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同样构成开设赌场罪。这要求我们在认定时,要充分考虑网络空间的特殊性,以及行为人对网络赌场的控制和管理程度。

法律建议:

  • 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涉嫌开设赌场罪,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了解具体的法律后果和辩护策略。
  • 在日常生活中,要远离赌博活动,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如果你有任何关于开设赌场罪或其他刑事案件的法律问题,都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解答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