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法第39条原文-李厚伟律师|法行宝
2026-07-27 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的原文内容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详细解读:

  1. 买受人的支付义务:

    • 买受人在拍卖成交后,有义务按照拍卖合同或拍卖规则中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这是买受人作为拍卖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基本义务。
  2. 未支付价款的法律后果:

    • 如果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将构成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具体形式可能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具体取决于拍卖合同或拍卖规则中的约定。
  3. 拍卖人的权利:

    • 在买受人未支付价款的情况下,拍卖人有权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后,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这是拍卖人为了保障自身和委托人的利益而采取的一种救济措施。
  4. 原买受人的责任:

    • 如果拍卖标的再行拍卖,原买受人需要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这是因为原买受人的违约行为导致了拍卖的再次进行,增加了拍卖成本和费用。
    • 如果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还需要补足差额。这是为了保障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失,确保拍卖标的能够以合理的价格成交。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拍卖人应当及时与买受人沟通协商,了解原因并寻求解决方案。如果协商无果,拍卖人可以依据拍卖合同或拍卖规则中的约定,采取法律手段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或者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后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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