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物业的条款有哪些-李光伟律师|法行宝
2026-07-27 房产纠纷

《民法典》中关于物业的主要条款集中在合同编和物权编,涉及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内容,以下为具体条款及解析:

  1. 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编·第二十四章)

    • 第九百三十七条:明确物业服务合同定义,即物业服务人(物业公司)向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管理维护等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 第九百三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内容需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费用标准、维修资金使用、服务用房管理、服务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强调合同条款的完整性。
    • 第九百四十四条:明确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义务,规定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服务为由拒绝支付;若业主逾期不支付,物业公司可催告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逾期仍不支付的,可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但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
  2. 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权编·第六章)

    • 第二百七十一条:界定业主对建筑物内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 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范围及表决规则,如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等,需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特殊事项需更高比例)。
    • 第二百八十五条:要求物业公司定期公布服务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等,保障业主知情权和监督权。
    • 第二百八十六条:明确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占用共有部分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制止权,以及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的义务。
    • 第二百八十七条:赋予业主对侵害共有部分权利或影响共用部位使用的行为的请求权,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专项维修资金(物权编·第六章)

    • 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实务建议:

  • 业主与物业公司发生纠纷时,应优先依据《民法典》上述条款核查合同内容、表决程序及资金使用情况,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解决争议。
  • 物业公司需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避免采取非法手段催缴费用,否则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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