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的犯罪构成-田丰律师|法行宝
2026-07-27 刑事辩护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主体要件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包括但不限于:

  • 公司人员: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需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经理、部门负责人及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
  • 企业人员:如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以及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
  • 其他单位人员: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组织机构的工作人员。

特别注意: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被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而是依照贪污罪定罪处罚。

二、主观要件

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这意味着:

  • 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害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但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 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意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权利,即将单位财物据为己有。

三、客体要件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这包括:

  • 财产范围:涵盖各种所有制性质的组织及其动产、不动产、有形与无形财产,如钱财、有价证券、债权、土地使用权等。
  • 所有权保护:职务侵占罪通过打击非法侵占行为,保护单位对其财物的合法所有权。

四、客观要件

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的行为。这包括:

  1. 利用职务便利:

    • 主管:对单位财物有调拨、安排、使用、决定的权力。
    • 管理:直接保管、处理、使用单位财物的职务活动。
    • 经营:在负责单位经营活动中,利用经手、使用单位财物的便利。
    • 经手:因工作需要控制单位财物,包括合法持有单位财物的便利。
  2. 实施侵占行为:

    • 侵吞:直接据为己有,如将自己合法管理、使用的财物转为己有。
    • 窃取:采取秘密方式非法占有,如监守自盗。
    • 骗取: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占有,如通过伪造文件、虚构交易等手段非法占有单位财物。
  3. 数额较大:

    •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职务侵占数额在六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具体标准可能因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有所差异,但通常遵循“六万元以上”为起点。

在实际应用中,对于职务侵占罪的认定和量刑,司法机关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侵占财物的数额、造成的后果以及行为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因此,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涉嫌职务侵占罪,建议及时向我咨询,以便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辩护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