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构成条件-刘晴晴律师|法行宝
2026-03-16 刑事辩护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主体要件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来说:

  1. 公司人员: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部门负责人及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
  2. 企业人员:除公司外,还包括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等)的员工。
  3. 其他单位人员:包括集体或民办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非国有性质的经济组织的员工。

特别注意事项:国有公司、企业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被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若实施职务侵占行为,则依照贪污罪定罪处罚,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二、主观要件

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害单位财物的所有权,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并具有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明确目的。这种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职务侵占罪与其他相关罪名的重要特征。

三、客体要件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这里的“单位”限定为非国有性质,且犯罪对象必须是本单位实际掌握和占有的财物,包括动产、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等,如货币、有价证券、知识产权等。

四、客观要件

在客观方面,职务侵占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要素包括:

  1.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行为人必须利用了自己在单位中担任的职务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如主管、管理、经营或经手单位财物的职权。
    • “主管”指对单位财物有调拨、安排、使用、决定的权力。
    • “管理”指直接保管、处理、使用单位财物的职务活动。
    • “经营”指在负责单位经营活动中,利用经手、使用单位财物的便利。
    • “经手”指因工作需要控制单位财物,包括合法持有单位财物的便利。
  2. 实施侵占行为:

    • 表现为将本单位财物以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转归自己或他人所有。
    • “侵吞”是直接据为己有。
    • “窃取”是采取秘密方式非法占有。
    • “骗取”是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占有。
  3. 数额较大:

    •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职务侵占数额在六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具体标准可能因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有所差异。

举例说明:

假设某公司员工张某,利用其担任财务主管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报销单据的方式,将公司资金10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在此案例中,张某的行为就满足了职务侵占罪的构成条件:他是公司员工(主体要件),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故意(主观要件),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客体要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侵占行为,且数额较大(客观要件)。

总结与建议:

职务侵占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单位的财产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对于此类行为,法律予以严厉打击。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遇到了类似的问题,或者对职务侵占罪的构成条件有进一步的疑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为你提供详细的法律解答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