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追加被执行人的规定-范海华律师|法行宝
2026-07-27 行政纠纷

在执行程序中,当出现法定情形时,申请执行人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申请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以共同承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下是对执行案件追加被执行人的详细规定解读:

一、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形

  1. 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 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变更、追加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自然人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若上述主体放弃继承或受遗赠,法院可直接执行遗产。
  2. 自然人被宣告失踪

    • 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在代管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3.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

    • 依法应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若无明确承受人,则终结执行程序。例如,法人合并的,可申请变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主体为被执行人;法人分立的,可申请变更、追加分立后新设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分立前有书面协议约定债务清偿的除外)。
  4. 个人独资企业

    • 不能清偿债务的,可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
  5. 个体工商户

    • 字号为被执行人的,可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6. 合伙企业

    • 不能清偿债务的,可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 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的,可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7.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 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的,可申请变更、追加其法人为被执行人;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足清偿的,可直接执行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8. 企业法人的出资人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

    • 可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
  9. 营利法人财产不足

    • 可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10. 公司财产不足且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

    • 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可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
  11.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

    •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可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12. 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

    • 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可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
  13.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注销或被吊销等

    • 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无法清偿债务的,可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
  14. 第三人书面承诺清偿债务或自愿代履行债务

    • 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或第三人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可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15. 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

    • 致使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可申请变更、追加接受财产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二、追加被执行人的程序

  1. 提交申请

    • 申请执行人需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写明追加的事实、理由及相关证据材料。
  2. 法院审查

    • 执行法院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依法收集、调取证据,并公开听证。
  3. 作出裁定

    • 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裁定应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
  4. 通知与异议

    • 法院将裁定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有权提出异议。法院对异议进行审查,并根据结果决定是否撤销或继续执行追加决定。
  5. 执行程序

    • 追加被执行人的决定生效后,法院按照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进行执行。

三、救济途径

  • 复议:被追加人对裁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申请执行人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并在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指导,以确保追加被执行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被执行人及相关主体也应关注自身权益,必要时寻求法律救济途径。 如果你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