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关于招投标犯罪的规定-杨芳芳律师|法行宝
2026-07-26 刑事辩护

刑法中关于招投标犯罪的规定,主要涉及串通投标罪以及可能涉及的行贿罪、受贿罪、合同诈骗罪等相关罪名。以下是对这些罪名的详细解析:

一、串通投标罪

  1. 法条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同样依照此规定处罚。
  2. 构成要件:

    • 主体:特殊主体,即投标人、招标人,包括个人和单位。
    • 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 客体:复杂客体,包括其他投标人、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以及市场经济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秩序。
    • 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串通行为,如协商投标报价、约定中标人、泄露投标文件信息等。
  3. 立案追诉标准:

    •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
    • 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
    • 中标项目金额在四百万元以上;
    • 采取威胁、欺骗或贿赂等非法手段;
    • 二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 法律后果:

    • 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投标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等。
    • 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

二、可能涉及的其他罪名

  1. 行贿罪与相关行贿罪名:

    • 在招投标活动中,为谋取中标等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可能构成行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 给予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财物的,可能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 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等财物或回扣、手续费的,可能构成对单位行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
    •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的,可能构成单位行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2. 受贿罪与相关受贿罪名: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可能构成受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 单位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单位受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3. 合同诈骗罪:

    • 在招投标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4. 非法经营罪:

    • 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非法经营行为,如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等,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5. 侵犯商业秘密罪:

    • 在招投标活动中,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的,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三、法律建议

  1.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各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避免触犯刑法规定的行为。
  2. 加强自律和监管:招投标各方应加强自律和监管,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3. 及时举报违法行为:对于涉嫌违法的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并配合调查处理,以维护招投标市场的良好秩序。

综上所述,刑法对招投标活动有着严格的规定,旨在维护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各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触犯刑法规定的行为。如有任何法律问题或疑虑,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