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前置:民事诉讼二审终结后,当事人若认为原判决、裁定有错误,可依法申请再审。再审程序旨在纠正错误的裁判,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以下将从再审的启动主体、申请期限、申请材料、审查与审理程序、调解及裁判等方面,详细阐述民事诉讼二审终结后申请再审的相关规定。
一、再审的启动主体
当事人申请再审:
- 当事人认为原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这是再审程序的主要启动方式。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
-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人民检察院抗诉或检察建议启动再审:
-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有再审情形,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二、申请再审的期限
-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申请再审的材料
-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 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 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 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
- 具体的再审请求。
四、再审案件的审查与审理程序
审查程序:
-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法定情形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法定情形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审理法院:
-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审理程序:
- 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 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适用第二审程序的规定,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审理范围:
- 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
五、再审案件的调解及裁判
调解:
-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原判决、裁定视为被撤销。
裁判:
- 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判决、裁定:
-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予维持;
-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应当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
-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六、其他注意事项
-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 申请再审不得超出原审诉讼请求,在再审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也不得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原审已反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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