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罪属于哪一类犯罪-陈廷语律师|法行宝
2026-07-24 刑事辩护

危险作业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以下是对这一结论的详细解释:

一、法律依据与罪名定位

危险作业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明确规定的罪名,该条款被置于《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下。这一立法安排充分说明了危险作业罪的严重性和对公共安全的威胁程度,体现了法律对安全生产领域的高度重视。

二、构成要件与行为特征

危险作业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 主体:一般主体,涵盖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2. 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但因疏忽大意未预见,或虽预见但轻信能避免。
  3. 客体:公共安全,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是危险作业罪最为核心的特征,也是其被归类为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的关键原因。
  4. 客观方面:具体体现在以下三种情形中:
    •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 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场所或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
    • 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

三、法律意义与社会影响

危险作业罪的设立,体现了法律对尚未发生实害结果但存在现实危险状态的严重违规生产作业行为的提前刑事规制。这种规制方式旨在防患于未然,通过法律的威慑力,促使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从而更有效地维护公共安全。同时,危险作业罪作为《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设的罪名,也彰显了国家对于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为依法惩治此类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进一步强化了安全生产领域的法治保障。

四、实际案例与应用

以某化工企业为例,该企业为了赶工期,擅自关闭了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报警设备,且未对相关数据进行记录和保存。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安全管理规定,增加了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风险。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的规定,该企业的行为构成了危险作业罪,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此类案例表明,任何忽视安全生产、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五、法律建议与风险提示

对于企业和个人而言,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防范安全风险。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应确保所有安全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及时记录和保存相关数据、信息。同时,对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况,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整改措施,确保生产作业活动的安全进行。否则,一旦构成危险作业罪,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包括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等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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