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司法解释-隋煊平律师|法行宝
2026-07-24 经济纠纷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四点,这些要件共同构成了不当得利认定的法律基础:

  1. 一方获得利益:

    • 这是指因一定的事实,使一方的财产总额有所增加。这种增加可以是积极的,如取得财产权利(如金钱、物品等);也可以是消极的,如本应支出的费用没有支出,或者本应负担的债务未负担。例如,甲误将1万元转给乙,乙的账户余额因此增加,这就是乙获得了利益。
  2. 他方受损失:

    • 与一方获得利益相对应,他方因一定的事实而使其财产总额减少。这种损失同样可以是积极的,如财产被侵占或损坏;也可以是消极的,即应得利益未能实现。例如,丙的房屋被他人擅自出租,导致丙无法收到租金,这就是丙受到了损失。
  3. 取得利益与受有损失间有因果关系:

    • 这是指受损是取得利益所致,取得利益是因,受有损失是果。两者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客观的因果关系。如果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例如,商场收银员多找给顾客现金,顾客的获益与商场的损失之间就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4. 没有合法依据:

    • 这是指取得利益无法律上的根据,即受益人取得利益时没有法律上的支持或合同上的约定。这种无合法根据可以是自始无合法根据,如误将款项打入他人账户;也可以是嗣后丧失合法根据,如合同被撤销后,基于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就丧失了合法依据。

法律依据与法律后果: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同时,该法条也规定了例外情形,如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等,这些情形下不构成不当得利。

  • 法律后果:一旦构成不当得利,当事人之间即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受害人(受损方)有权请求得利人(受益方)返还不当得利,得利人则负有返还的义务。如果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受损失的人还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实际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 在实际应用中,对于不当得利的认定和处理,应严格遵循上述构成要件和法律规定。特别是要注意因果关系的判断和合法依据的审查,这是认定不当得利的关键。

  • 如果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或金额较大的不当得利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准确地判断案件性质、制定诉讼策略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举例说明:

  • 假设甲误将一笔款项打入乙的账户,乙因此获得了利益,而甲则受到了损失。由于乙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且甲的损失与乙的获益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构成不当得利。甲有权请求乙返还该笔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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