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构成要件的法条-李亚辉律师|法行宝
2026-04-24 经济纠纷

结论前置: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没有法定或约定的原因、一方获益、他方受损以及获益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些要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明确的规定,以下是对这些要件的详细解析及法律依据。

一、没有法定或约定的原因

描述:这是指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损人所受损失之间没有合法的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的规定,也没有合同上的约定。这种无合法根据可以是自始无合法根据,如误将款项打入他人账户;也可以是嗣后丧失合法根据,如合同被撤销后,基于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就丧失了合法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此条明确指出了“没有法律根据”是不当得利的核心要素之一。

二、一方获益

描述:这是指受益人因一定事实而获得了利益。这种利益可以是财产的增加,如存款增加、财物增多等;也可以是债务的减少或免除,如本应支付的款项被免除等。利益的获得应当是客观存在的,而非主观臆想。

法律依据:同样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该条款通过“得利人取得不当利益”的表述,间接确认了“一方获益”是构成不当得利的必要条件。

三、他方受损

描述:这是指因一定的事实而使得他人受到了损失。这种损失可以是财产的减少,如存款减少、财物丢失等;也可以是应得利益的未获得,如本应获得的货款未能收到等。损失既包括现有财产利益的直接减少,也包括财产利益应当增加而未增加的间接损失。

法律依据:虽然《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未直接提及“他方受损”,但从条文整体逻辑和不当得利制度的目的来看,一方获得利益必然导致另一方受到损失,这是不当得利制度的调整范围所在。

四、获益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描述:这是指受益人的受益与受损人的受损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即,受益是因为受损人的损失而产生的,如果没有受损人的损失,受益人就不会获得这样的利益。在我国民法理论中,只要他方的损失是由一方获得利益造成的,或者说没有一方利益的获取,他方就不会造成财产的损失,均应认定利益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所规定的不当得利制度内在地体现了这种因果关系要求。只有当一方的获利与另一方的损失存在因果联系时,法律才会要求获利方返还利益,以恢复利益平衡。

综合分析与应用

在实际应用中,判断是否构成不当得利,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四个要件是否同时满足。如果满足,则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同时,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善意得利人、恶意得利人以及第三人,法律还规定了不同的返还责任和义务。

善意得利人:如果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且该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

恶意得利人:如果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

第三人:如果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八条)。

因此,在处理不当得利纠纷时,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准确判断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并据此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您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